首页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丨专栏 客户丨案例 社会责任 欢迎闪光的你
新闻专栏
The News
首页新闻专栏专栏
一文读懂公司解聘董事与董事离职补偿
2023-09-13
3223

近年来,公司解聘董事的案例频繁见诸报端,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既有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调整管理层的,也有因为董事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解决权力之争的。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公司解聘董事都是一个非常敏感且复杂的问题。对于公司来说,选择正确的方式和程序解聘董事,既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又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被解聘的董事来说,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被无辜解聘或者权益受到损害。希望本文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为广大企业和董事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一、法律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目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基本形成了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的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与董事之间签署关于解除职务的协议之时,董事关系便宣告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同样坚持该司法解释的立场,拟赋予被无因解任的董事离职补偿请求权。《公司法修订草案》第66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可经过内部决议程序解除董事职务,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司法解释赋予了被无因解除的董事请求补偿的权利。

二、公司解聘董事的程序

如果该董事不属于下文将谈及的特殊类型的董事,则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相关规定,公司解聘董事的唯一核心法律要件就是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解聘决议合法、有效。实践中,公司在作出解聘董事的决议时尤其需要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所列举的可能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况和《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会导致决议可撤销的相关情况,若解聘董事的公司决议存在效力问题,那么当然不能产生解聘的法律效果。

在董事试图通过挑战公司决议的效力来维权时,根据目前的主流司法裁判观点,法院普遍认为仅需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无需再审查公司解任董事的具体原因。参考“黄新涛与深圳市非凡理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018)粤03民终6835号一案,法院仅对章程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章程并未规定公司不得无故解任,因此非凡公司在原告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董事职务的行为并不违法。

三、董事离职补偿

01、要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及相关规定,触发董事离职补偿需满足两个前提:

董事任期未满

董事的任期一般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契约中,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无法继续任职的履行障碍来自于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同时没有正当的解任事由。正当事由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正当理由应在区分公司与董事关系的基础上,以董事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如董事不得实施犯罪行为、不得持续违反《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义务、不违反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信义义务等等。

02、董事离职补偿的合理数额范围

关于无因解除董事补偿的合理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中,民二庭负责人称:“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本条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了相应指引。”

有鉴于此,目前董事离职补偿采取个案个议的裁判思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以下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出台后的几例判决,可供参考。

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其中在董事剩余任期约29个月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本案董事与公司之间被认为兼具劳动关系)。因被告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法院酌定被告公司按被宣告破产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

案例:(2019)鲁0403民初3139号

原告担任董事六个月后即遭到被告无故解除,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董事任职期间,实际平均月工资为45,694元,实际年薪为548,328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的规定,法院考虑了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时间长短、董事薪酬等因素后,酌定精工公司补偿数额应以宗继月实际所得平均月薪的百分之三十、剩余任期为两年五个月计算。

案例:(2018)苏民申4017号

董事剩余任期10年的情况下,法院酌定支持了20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法院经审查明:根据双方在《聘用协议》中的约定,被告公司聘任原告的期限约十三年,工资报酬为2.5万元/月,而原告工作3年就被被告公司单方解聘,原告在二审中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其重新就业后收入存在大幅降低,客观上存在工资报酬收入的预期损失,故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四、董事解聘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金色降落伞条款

金降落伞条款(Golden Parachute)是公司反恶意收购的著名防御策略之一,一般是指高管(包括董事、监事)与公司签订的一个协议条款,公司同意高管在离职时可以拿到丰厚的离职补偿,且通常规定仅在公司被收购兼并或者发生其他公司控制权变更事件时触发。

比如,《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1月版)、《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12月版)中均约定被并购接管的情形时,董事被公司无故提前解除职务的离职补偿金额高达其前1年所有薪酬福利总和的10倍。我们假定一家公司董事的年薪约为50万~100万,那么按照上述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离职董事将可以获得高达500万~1000万的补偿金。

但金降落伞条款作为一个发源于英美的舶来品制度,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离职补偿问题有所规定。该文件第61条表达了对董事离职补偿进行限制的立场。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补偿的条款或者约定,若要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第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第三,不得构成利益输送。

因此作为反收购措施的离职补偿协议或者条款,并不一定有效或者可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这些条款向关联董事转移公司财产之时,即构成不当的关联利益输送,损害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较少,暂未形成主流意见,值得持续关注。

2、兼具劳动关系和委任关系的董事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是否可以与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二者是否互相排斥?最高人民法院在“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即前文提到的(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判决)中指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公司与董事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换言之,公司与董事之间既存在委任关系亦存在劳动关系,且二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的相斥关系,而可以同时存在。此类董事在实践中的赔偿/补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且很可能需要以劳动仲裁程序作为前置要件。

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新规出台之前,依据证监会2001年印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失效),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提名、选举、更换几个方面均有特别的规定,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所发布的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允许上市公司经法定程序后解聘独立董事,原则上也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相关规定,但因实践中案例较少,此类情形值得持续关注。

4、其他特殊类型的董事

(1)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董事不适用上述规定。因为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而非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2)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规定未见于《公司法》,而是规定于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印发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因其具有特殊的职责背景要求,相关争议是否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尚不明确。

五、实务建议

1、注重公司章程以及内部制度的制定工作

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内部制度的完善,确保无因解聘董事程序正当,解除条件合法有据(如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解聘董事的,应确保决议内容、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注重聘用(委托)合同的条款设计

在聘用(委托)合同当中对无因解除董事约定补偿标准或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即使无法明确亦有必要对解除情形和补偿参考标准作出提前设计。

3、被提前解除任期的董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

被提前解除任期的董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解除任命的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以确定解除的原因和时间。2、公司内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如董事会议记录、决策文件、业绩评估等,以了解公司对解除任命的决策过程和依据。3、涉及解除任命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了解公司解除任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被提前解除任期的董事也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律师
胡乾康
执业律师
021-52865288
jeff.hu@joius.com
丁德应
主任/律师
021-52865288
daniel.ding@joius.com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