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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制度为专利侵权维权提供新路径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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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随着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对于专利权保护,中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行政保护是指专利行政保护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近年来国家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保护部门大力推广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保护措施。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务操作中,行政裁决因其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已经日益成为律师帮助权利人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优先选择的手段。

01、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概念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因专利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上述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争议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审查和认定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裁决的过程通常包括听证、证据交换、专家鉴定、提交答辩意见等环节。总的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灵活、快捷且相对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不仅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促进了社会创新和公平竞争。

02、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制度的渊源

1994年随世贸组织设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一同缔结,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该协议下,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理作为行政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国应达到的最基本的承诺。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至今,我国专利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形成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一大特色。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建设。

2018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重点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补偿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

2021年末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提出,要求落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制度推广。

03、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80、81条等均提及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裁决,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提供了依据。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印发《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和实体标准,指导了各地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法律人士对于行政裁决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并扩大了专利行政机关就行政裁决的事项权限。

04、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程序比较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涉及行政和司法保护问题,行政裁决程序也同时具备一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特征,但又与之有很大的区别。在处理了数个案件得到相关后,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经验,我们将行政裁决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如下对比:

(1)权限主体不同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居中审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纠纷。专利行政裁决程序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负责,如果行政机关查明侵权事实而双方没有调解的,行政机关会作出查处的行政行为。再加上行政权本身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根据案件需要进行查处、调查、审理,行政机关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属性十分明显。

(2)程序周期不同

行政裁决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程序,时间较短较为高效,一般自行政机关受理起九十日内结案。一般以快捷解决侵权问题为主,适用于情节明确清楚简单的侵权类案件。

民事诉讼,可以处理更为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导致程序时间成本投入较高。算上审查期限、一审、二审审理期限,加上执行可能需要一至两年。由于专利需要较高的创造性,不同于版权一经发布便自然产生,商标权、专利权需待行政机关确权授权后才稳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甚至需要进行专利权评价后才稳固,因此宣告专利无效程序成为一个潜在的翻盘节点,由于诉讼程序整体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因素多,所以诉讼的门槛较高。

(3)结果不同

行政裁决程序结案形式有三种:a)出具《行政裁决书》,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理;b)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案;c)撤销案件,不予处理。除了调解结案外,其他两种结果实际是行政行为,以对侵权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为主,而不会对被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

而民事诉讼以当事人为本,诉讼请求可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多种方式,再加上撤诉、和解、调解、申请专利无效等各种策略性技术手段,导致诉讼程序走向更复杂难预测。

(4)执行力度不同

行政机关本身具执法权,行政裁决程序的结果往往由行政机关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并不是刑事侦查权,具有限度,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行政机关才会同意受理案件并进入调查阶段。而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由法院进行,调查权可能会有所谦抑,但对于民事判决的执行权利公权力受到充分保障。

(5)救济程序不同

由于行政裁决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侵权人如不服有行政处罚的裁决,其需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权利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可以选择另行向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自行救济。与之对比,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中立方,当事人救济需要自行上诉。

05、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的管辖和受案范围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06、申请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的基本条件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满足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两个制度相互冲突,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必须满足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条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前置阶段。

不足与建议

专利行政裁决也存在自身的缺点:由于行政裁决自身天然的缺陷,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导致部分案件的裁定决定执行力度不强;其次,由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各地的知识产权局,会存在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层次不齐等问题;再次,也是绝大部分权利人非常重视的侵权赔偿,对于行政裁决程序中,并没有法定的判赔权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现行《专利法》仅赋予了针对侵权赔偿进行“调解”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

在 “双轨制”专利保护路径的国情下,在进行专利维权过程中,权利人是选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还是将两者进行策略性融合,都应当基于权利人解决争议的目标而定。权利人可以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充分利用好各个程序的优点,设计维权策略,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权的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是与政治、外交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相关的重要的问题,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具体实际,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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