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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发改委56号文中间接借用外债的情形
2023-08-24
200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文”)已于2023年2月10日开始施行,取代2015年9月14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这也标志着外债管理正式进入新时代,总体来说,56号文与现行外债管理实践保持一致,将此前开展的外债规模切块试点有关经验做法推广至全部企业,对“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监管由“事前备案登记、事后报送信息”的方式变更为“事前审核登记、事后报送信息”,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外债管理范围和流程。

其中,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是56号文中比较突出的变化,根据56号文相关规定及发改委就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做出的常见问题解答,有关间接外债适用备案登记的情形整理如下:

间接外债适用备案登记的情形

56号文

第三十三条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常见问题解答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

(1)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

(2)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可就具体情况向发改委进行咨询。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企业(包括境外股东、境外子公司)举借的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某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计划向境外银行举借一笔循环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期限超过1年,需要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红筹架构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为境外全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入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不流入境内,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56号文第三十三条提到的“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目前暂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未来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同的解读,例如“基于”是否仅限于提供相关资产的担保,还是包括境内企业提供维好协议、安慰函等增信方式,亦或者也包括境外企业基于境内资产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等情形?该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为何?前述疑问均有待于后续的观察和发改委的进一步说明。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及发改委的解释口径,关于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并由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否属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56号令)规定需要外债登记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结合授信结构来分类讨论,具体如下:

在以上图示情况下,需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常见情形: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下述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

条件二: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

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的常见情形:

01、ICA架构

02、境内企业为境外贷款提供担保(包括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03、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为境外贷款提供担保

04、境内企业为境外贷款提供例如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性支持、维好协议、安慰函等增信措施等其他被发改委视为构成间接借用外债等情形

05、符合大陆证监会2023年43号文的发债

结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三年内有中长期外债未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申请新的中长期外债?以及有何补救方式?根据发改委的答复意见,企业在新申请外债时,需要对最近三年借用外债(包括债券和商业贷款等)情况及在发改委审核登记和信息报送等合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有未备案/审核等不合规情况,需认真自查整改,发改委将视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若因政策不熟悉,借用外债没有进行审核登记,且已经发行或提款的话,发改委回复在此情况下不可补办,企业外债审核登记为事前审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属于违规行为

因此,未来涉及境外企业举借外债的情形时,若对交易安排中涉及的债务安排是否需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存在疑问时,建议及时向发改委进行咨询,尽早确认以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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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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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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